案例一:2001年王女士与张先生结婚。2003年,王女士夫妇因购置房屋缺少资金,接受王女士父母的资助款10万元。后因张先生有了外遇,王女士决定离婚。他们就房屋的分割产生分歧。张先生认为应将房屋折价后,由两人平分;王女士认为其父母资助的10万元房款必须扣除后,再平分。
律师:根据《婚姻法》规定,王女士父母没有明确表示这10万元购房款是赠与王女士的,因此这10万元应视为王女士和张先生的共同财产。若王女士能收集到李某有外遇的证据,王女士作为无过错的女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是可以享受优待的。
案例二:前年孙先生买了一套45万元商品房,其中贷款25万元,产权登记的是孙先生一人名字。婚后并没有和妻子书面财产约定,收入AA制,而房贷一直都是用孙先生的工资在还。近两人闹起离婚,妻子说房子是共同财产,婚后涨价部分应当属于双方投资所得,她应享有一半份额。
律师:根据《婚姻法》,婚后夫妻双方的收入包括工资(除双方有约定外),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孙先生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进行过财产约定的,那么就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还贷。
律师:房屋应当属于孙先生的个人财产,其银行还贷应当属于个人债务,而房价的上涨基于这一基础也应当属于孙先生个人所有。但是如果孙先生无法证明双方之间的财产有所约定的话,那么配偶就被视为参与了贷款的清偿,尽管不改变个人财产的性质,孙先生却应该归还妻子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数额中的一半。
注:律师简介
朱兰云,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自从业以来,在各种合同纠纷、婚姻继承、劳动纠纷、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领域有丰富的经验和成熟的执业模式,以将心比心的工作态度赢得当事人的信赖及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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