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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建厅出台文件更新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

济南时报  2015-01-07 10:18

[摘要] 1月6日,山东省住建厅发布《关于改进和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制度管理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今年起严格实行建筑企业用工实名制,并改革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收取和使用办法。上一年度严重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保证金缴存加倍。<

1月6日,山东省住建厅发布《关于改进和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制度管理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今年起严格实行建筑企业用工实名制,并改革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收取和使用办法。上一年度严重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保证金缴存加倍。
 
【工资到底怎么支付?】
 
计件农民工月工资支付额不得少于低工资标准
 
春节将至,农民工工资清欠再次成为年关重头戏。省住建厅《意见》要求,2015年起严格实行建筑企业用工实名制管理,直接用工单位在每个项目部要明确专人负责登记农民工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施工现场的农民工姓名、身份证号、工资以及进场、离场时间等信息,有条件的市、县(市)或企业可实行农民工“一卡通”管理。
 
严格以货币形式向农民工按月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根据建筑施工特点,月工资支付额不得低于当地低工资标准,鼓励全额发放;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后和麦收、秋收、春节等重要节点前,必须及时结清计件工作量,足额支付工资。对于作业时间不足一个月的短期或零星用工,应在作业任务完工后及时结清或按日支付工资。
 
直接用工单位必须按月编制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记录当月应发、实发数额,经农民工本人、用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将工资直接发放到农民工手中,并在施工现场设立“农民工工资发放公示牌”予以公示并拍照备查。
 
【欠薪出现哪里筹钱?】
 
劳务工资保证金+政府欠薪应急周转金
 
改革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收取和使用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指总承包企业和与建设单位直接发生合同关系的专业承包企业)在工程开工前均按工程合同总造价1%的基准比例分别缴纳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
 
工资保证金只能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建设和施工企业不得用作他用。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不再存入财政专户,改为在工程所在地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招标选定的银行,存入缴存单位自行开设的专用账户。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受托银行、缴存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签订三方共管协议,协议中约定:动用保证金,需三方达成一致。
 
上一年度从未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从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单位、建筑市场信用考核的,可免予缴存保证金;上一年度严重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建筑市场信用考核较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按2%的比例缴存保证金。
 
凡是当地政府已经设立欠薪应急周转金的,还可使用应急周转金用于向欠薪农民工垫付部分工资。按照规定,垫付标准不高于工程所在地月或日低工资,垫付额度不超过2个月的低工资,以切实提高农民工按月索取工资的维权意识。
 
【拖欠造成恶果的咋处理?】
 
严重拖欠企业限制市场准入
 
省住建厅要求,严厉惩处拖欠建筑业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信息共享机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时汇总欠薪信息并告知有关部门和单位。
 
对因拖欠行为造成恶劣后果的建筑企业,不予受理资质升级和项目评优申请,不予受理外省进鲁施工企业年度业绩考核,并视情节采取记入信用档案、通报批评、限制市场准入、停止投标资格等措施。
 
对发包行为不规范或不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不予受理其新开工项目的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申请。
 
对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建设单位、建筑企业,依法立案查处。对鼓动和组织群体性事件、以讨薪为由牟取不正当利益、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的建筑劳务带班人员(包工头),向建筑行业通报慎用。
 
建立完善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联动机制。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的资金监管,从源头上减少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的欠薪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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