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2007年,刘某与徐某签有收条一张,将其所有的一套房屋出售给徐某,总款138万元,实收100万,尾款待房产证过户后付清。当日,刘某向徐某交付了房屋。2011年,刘某与姜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总价352万元。合同签订后,姜某向刘国某转账支付共352万元。2011年1月30日,姜某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赔偿其损失,该损失该如何计算呢?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上述规定中房款、利息都是确定的,唯有买受人损失赔偿不确定。不能让出卖人在一房二卖的违约行为中获得非法利益。买受人的损失是房屋差价损失,在审判实践中有填平法和法两种常见方式。
法,将出卖人转卖的价格减去先前签订合同的交易价格,以此作为出卖人的违约,对买受人进行赔偿。其理论基础在于不能让出卖人在一房二卖的违约行为中获得非法利益。填平法,在诉讼中委托评估的房屋交易现值减去先前合同的交易价格,作为房屋价值损失的赔偿。综合两种方法,应当权衡违约人与受害人损失,取其高者为基准,根据可预见的经济形势发展趋势适当调整赔偿数额。
案件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判决:确认刘某与徐某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判决刘某返还徐某房款100万元并赔偿差价损失214万元。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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