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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一审 补偿标准高于"国标"

济南日报  2014-09-26 09:15

[摘要] 9月24日,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该《条例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9月24日,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该《条例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相关建设单位也将被禁止参与搬迁活动。就本次《条例(草案)》规定中的一些亮点,本报为您一一解读。

解读一:拆旧补新补偿标准如何确定?

《条例草案》:对征收住宅房屋,继续保持省拆迁条例确定的拆旧补新补偿标准,按照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是确保被征收群众在同区位能买到不少于原征收面积的新房,保证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不降低、有改善;对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条例草案》按照不低于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解读二:被征收住宅补偿有哪些考虑?

《条例草案》:被征收住宅房屋的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主要考虑是,征收范围的被征收住宅房屋,因区位、建筑结构、楼层、朝向、新旧程度等条件各不相同,对被征收范围内所有住宅房屋一律按照新建商品房价格进行补偿,有失公平。因此,被征收住宅房屋的补偿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以新建商品房市场价格为基础,对不同条件的被征收住宅房屋适当向下找差,体现出不同住宅房屋的补偿差异,防止造成补偿不平衡。

解读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途以什么为准?

《条例草案》: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解读四:什么是面积保障制度?

《条例草案》:面积保障制度是征收补偿制度的重要内容,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进行面积补偿,补偿标准不得少于45平方米建筑面积。

解读五:住宅房屋补偿方式有哪几种?

《条例草案》: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一次性临时安置费;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在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内按月支付临时安置费;3.如果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了周转房,履行了临时安置责任,在规定的过渡期内,房屋征收部门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4.安置的,需要对被征收人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解读六:征收出租公房有何规定?

《条例草案》:征收出租公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政府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被征收人未与承租人达成解除租赁协议但符合房屋承租规定的,应当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征收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解读七:被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如何选定?

《条例草案》: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超过半数被征收人认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视为共同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采取逐户征询、集中投票或者通过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价机构。

解读八:哪些搬迁方式被严令禁止?

《条例草案》: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2.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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