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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人悔约 应赔偿购房方差价

济南时报  作者:陈彤彤  2014-07-25 00:00

[摘要] 2013年10月5日,张某通过中介与房主王某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款为67万元;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时张某先支付购房款20万元,10日后支付剩余房款47万元同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双方另明确约定合同终止日期为2013年12月31日。

案例:2013年10月5日,张某通过中介与房主王某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款为67万元;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时张某先支付购房款20万元,10日后支付剩余房款47万元同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双方另明确约定合同终止日期为2013年12月31日。张某支付首笔房款后,王某迟迟不接受剩余房款47万元,更不按约定办理房屋过户等手续,直到约定的合同终止日期,王某也不露面。短短数月,房价上涨,张某再买这样一套房要多花十几万。现王某只同意返还张某已付的20万元房款。张某向律师咨询房屋差价王某是否应该赔偿?

山东海右律师事务所燕英律师认为:王某应当赔偿张某房屋差价损失。张某与王某签订的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各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现合同已于2013年12月31日终止,已经失效,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因王某违约,导致张某无法取得房屋,订立合同目的落空。张某如再买房必然要以当前市场价另行购入房屋。当前的房屋价格和订立合同时双方约定的房屋价格之间存在差价,这种差价就是守约方张某的“期待利益损失”,也是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应该能够预见到的。因此,王某应该按照法律规定赔偿张某房屋差价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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