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情:2001年9月10日,李先生与王小姐登记结婚。2008年5月30日,他们购买了本市一高档小区的商品房,并一次性付清了房款280万元。
案情:2001年9月10日,李先生与王小姐登记结婚。2008年5月30日,他们购买了本市一高档小区的商品房,并一次性付清了房款280万元。2014年6月20日,李先生在一家中介公司的介绍下,以42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了付先生,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在收到全部房款后,李先生与付先生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王小姐得知此事后,心里埋怨丈夫,想追回房子。请问:王小姐的要求能获得法律支持吗?
刘怀勇律师解答:本案中的商品房系李先生与王小姐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且为共有关系中的共同共有。从案情来看,李先生在出售该房屋时,王小姐并不知道,更未取得她的同意。那么,王小姐能否以出售该房屋时未经其同意而追回呢?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款的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付先生在中介公司介绍下购买此房,价格合理,并无恶意,而且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从《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和《合同法》维护交易秩序的原则来看,王小姐的要求也不能获得法律支持。
同时《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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