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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城中村改造 安置人均建筑面积40至47平米

济南时报  2012-08-28 08:48

[摘要] 济南市政府日前发文进一步规范和加快中心城城中村改造工作,规定人均安置建筑面积40至47平方米。违章建设房屋严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市规划的,或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的,将依法予以拆除。

济南市政府日前发文进一步规范和加快中心城城中村改造工作,规定人均安置建筑面积40至47平方米。违章建设房屋严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市规划的,或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的,将依法予以拆除。

人均安置建筑面积40至47平方米

按照规定,城中村改造安置标准全市统一。在充分考虑公共面积分摊的情况下,城中村改造安置用房为多层建筑的,按人均建筑面积40平方米予以安置;安置用房为小高层建筑的,按人均建筑面积43平方米予以安置;安置用房为高层建筑的,按人均建筑面积47平方米予以安置。

城中村改造的生产生活保障用地规模,按照人均25平方米规划净用地面积核定。城中村改造可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总人口,增加不超过10%的住房安置面积和保障用地,由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用以留待安置集体经济组织新增人口等相关人员和纳入生活保障用途。

改造村可1年内拆除原有房屋

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基础上,生产生活保障用地以建设商业、工业、仓储等用房为主,原则上不得建设住宅项目。

改造前已建设形成的权属归村集体所有的商业、批发零售等用房,制定改造规划时可以保留的,作为生产生活保障用房对待,并相应核减生产生活保障用地规模。城中村改造未占用本村旧址的,安置房竣工交付使用后,责任主体负责督促改造村(居)在1年内拆除旧村址上的原有房屋并腾出土地,交由政府统征储备。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要求,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经市中心城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要尽快推进,规划方案批复1年内无实质性进展的,视为自动失效,再次启动时须按规定重新组织报批。

未批建房满足3条件经批准可完善手续

济南市将分类处理违章建设问题。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条件建设的房屋,同时满足下列3个条件,经市中心城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以结合城中村改造给予完善相关手续。

这3个条件具体是:所建房屋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或虽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但经调整可以达到要求的;符合规定安置标准,所建房屋全部用于安置本村(居)民和长期在本村居住的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户的,或者部分用于安置、部分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单体建筑尚未入住,且可以整栋调整为安置用房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的。

违章房未占用安置用地的,不影响安置用地审批,但前期已安置的村民人数,在应安置人口数中予以扣除。其生产生活保障用地审批,结合违章建设房屋处理情况统筹考虑。以城中村改造为名占用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部分居住房或成保障房

人均安置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已取得规划条件,安置或保障用房尚未开工建设或部分开工建设的,结合建设进度重新核准安置或保障用地规模。

人均安置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已取得规划条件,安置和保障用房全部开工建设或已竣工,无法重新核准安置和保障用地规模的,责任主体要制定有效措施并向市中心城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作出书面承诺,确保安置用房超建部分不对外销售;对外销售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超建部分所占土地的征地补偿款将从拨付的城中村改造成本中相应扣减,超建部分不享受政策性规费减免。条件允许的,可由政府按照建设成本价整栋或整单元收购保障用地内建设的居住用房,纳入全市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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