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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阴阳合同"成房产中介增值服务 遗患多

济南时报  作者:王颖军  2011-04-10 08:43

[摘要] 4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不得从事协助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

时报4月9日讯 4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不得从事协助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但是今天记者暗访了省城十几家房地产中介发现,在济南二手房的交易过程中,房产中介帮助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依然非常普遍,甚至公然宣传“包改合同”,把“阴阳合同”当成了一种增值服务、用来招揽顾客的手段。

在位于东仓附近的一家房屋中介,当记者以买家的身份询问是否可以少缴税金时,房产经纪人很爽快地承诺可以通过“阴阳合同”的形式帮助避税,并称“这是业内公开的秘密”。而另一家连锁房产中介的工作人员对于能否签订“阴阳合同”的问题,也表示“肯定可以”。当记者对这种做法是否安全可靠提出质疑时,多家房产中介经纪人反应一致,“整个行业都在这样操作,那么多人这样签,肯定没问题”。

房屋买卖“阴阳合同”是指房屋买卖实际交易中,买卖双方为达到避税或其他目的,向有关部门登记时用一张合同,通过少报价格或少报面积的方式,降低买卖合同标的,报低价格少纳税,称为“阳合同”;卖家与买家另签一份合同,作为实际支付交易金额的合约并实际履行,称为“阴合同”。

签订“阴阳合同”真的像中介所说的那样安全吗?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法制科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签订“阴阳合同”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并且,对于买卖双方而言,都存在风险和隐患。工作人员表示,在房产部门备案的合同只能以网络签约版本为准,除网签版本外的其他合同版本并不具备法律效力。

工作人员进一步向记者解释,签订“阴阳合同”,对买方来说,一方面虚假的价格条款将会被认定为无效,如果卖家因为房价而反悔,就可能会以合同无效为借口起诉,从而取消交易;另一方面,买家再售时还要承担下一次交易时税费增高的风险。因为买受人此次将房屋价格故意压低,等他再次出售该房屋时,就要承担较多的营业税。对于卖方来说,因为网签合同中的价格低于实际交易价格,房款的全额收回也得不到保证。

据了解,根据我国刑法第201条,签“阴阳合同”还有可能因为逃避缴纳税款而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样做不但违法,还会存在很多隐患。”房管部门工作人员提醒,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不要被一时的微利蒙蔽了双眼,为将来留下后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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