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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4月实施 14种情形可提取余额

齐鲁网  2016-03-06 16:44

[摘要]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已经2016年2月19日淄博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将于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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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日前,记者从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网获悉,《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已经2016年2月19日淄博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将于2016年4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14种情形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8种情形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四种情形可申请提取个人账户余额

《办法》规定了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14种情形,分别是(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三)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四)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五)支付经济适用房限价房购房首付款的;(六)职工享受城镇低生活保障,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七)职工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支出过高,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八)退休的;(九)出境定居的;(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十一)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十二)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持续失业满2年仍未再就业的;(十三)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十四)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其中,符合前款第(一)项至第(七)项情形的,可同时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符合前款第(八)项至第(十三)项情形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没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一次性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职工本人及共同借款人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每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借款合同约定的当期应还款本息额。

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性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贷款余额。

8种情形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按规定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连续缴存达到规定期限;(四)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均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五)购房首付款不低于规定的比例;(六)有合法、有效的担保;(七)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及担保人信用状况良好;(八)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法》附则对自住住房、建造和翻建、大修的概念做了明确规定。自住住房是指职工居住且依法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包括自建房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房等。特别市民需要注意的是,《办法》所称大修是指由当地房屋鉴定部门鉴定为严重损坏房、危房,需要牵动或者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且一次费用在该建筑同类结构新建造价25%以上。一般的家庭装修、装饰、中修、小修等行为不属于大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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