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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出台养老保险新规 养老金政府最高补贴100元

生活日报  2014-02-08 00:00

[摘要] 近日,济南市出台《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个人缴费分为12个档次,县(市)区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

近日,济南市出台《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个人缴费分为12个档次,县(市)区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

死亡发放800元补助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的资助,以及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中缴费补贴在个人账户中要单独记录。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执行起始时间为2013年7月30日。

据了解,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济南市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75元。根据国家、省规定和济南市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市政府适时调整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缴费补贴外均可依法继承;缴费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此外,缴纳居民养老保险的还可享受丧葬补助金。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领取人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相关人员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办理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一次性发给800元丧葬补助金,执行起始时间为2013年7月30日。

重度残疾可提前领取

济南还明确了居民养老保险的领取条件。年满60周岁、按规定参保、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不需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45周岁以上(不含)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年数,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含)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补缴部分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重度残疾人经本人自愿申请,可提前5年开始享受养老金待遇,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缴费期间可跨区转移

据了解,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缴费期间跨地区转移,可将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随户籍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参保人员达到养老金待遇领取年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在原参保地领取养老金待遇。

全市居民养老保险实行统一制度、统一信息系统平台、统一业务流程、统一编制和实施预算、统一待遇调整。要积极推行社会保障卡,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完善村(居)金融便民服务网点建设,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养老金待遇和信息查询等。

市和县(市)区分别按辖区参保人数每人每年2元标准拨付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不得从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个人缴费分12档补贴标准不同

济南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其他资助、政府补贴构成。在个人缴费方面,缴费标准全市统一设为12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选择。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缴费时间和方式由市人社部门确定。个人年缴费额不得超过缴费档次。

在集体补助及其他资助方面,有条件的村(居)集体应当对本村(居)居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的资助额之和不得超过缴费档次。

政府补贴包括三类。一是基础养老金。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济南市标准提高部分,市政府承担省以上补助部分,剩余部分由市、县(市)区政府按新农合比例分担。二是缴费补贴。县(市)区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缴费即补。三是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补贴。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县(市)区政府要为其代缴不低于档次的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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